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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辅导: 第一章节(5)

|0·2010-04-15 08:41:32浏览0 收藏0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期限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解释: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1】无效的民事行为应结合“民事行为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记忆: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时效。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撤销权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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