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0年《中级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20)

|0·2010-04-07 09:00:41浏览0 收藏0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一)、约定解除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1、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案例:A、B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仲裁协议条款,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但是B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A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①按照法律规定,此时由于B的违约行为致使A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那么A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A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②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有关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可以仲裁解决争议;

  ③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独立,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还是有效的。

  二、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 )。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

  D、提存部门

  答案:A

  四、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010年环球网校会计职称保过班辅导招生简章

    会计职称考点串讲(电子书)下载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辅导新增多种优惠套餐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