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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经济法基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9)

|0·2010-03-25 10:20:55浏览0 收藏0

  三、委托收款(P343)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3)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四、国内信用证(P344)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1】我国国内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信用证的概念。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例题2】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8年)

  A、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凭信用证

  B、受益人可以将国内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答案:B

  解析: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入的跟单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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