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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解释:(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所在地为支付地;(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2)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不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提起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1)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5)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题2】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中止诉讼程序。
答案:×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给C,注意,支票不需要承兑,根据规定,签发支票的,提示付款时间为出票日起10日,假设C在10日提示付款,A应该付款。如果超过10日的,A可以不予付款,但C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还可以要求A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另外,假设c在出票日后6个月内没有提示付款的,则C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其民事权利并未消灭。
总结表格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末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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