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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违约责任详解

|0·2010-02-08 13:53:12浏览0 收藏0

  第八节违约责任

  1、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4、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综合题)。

  5、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对违约责任又没有明确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的补救措施有( )。

  A、修理 B、减少价款 C、退货 D、更换

  答案:ABCD

  【例题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违约,给乙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乙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

  A、要求单独适用定金条款

  B、要求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

  C、要求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要求另行赔偿损失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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