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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的终止(二)

|0·2010-02-08 13:52:04浏览0 收藏0

  三、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 )。(2003年)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

  D、提存部门

  答案:A

  四、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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