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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第二章(1)

|0·2010-01-20 09:33:42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资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解释:新的公司法在立法时尊重股东的意愿,强调公司的自治,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把公司改变成一个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色彩的公司。

  2、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1】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答案:CD

  解析: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选项A、B是错误的。

  【例题2】分公司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00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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