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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第一章(9)

|0·2010-01-14 09:01:11浏览0 收藏0

  三、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1】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2008年)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也不适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题答案为C.

  【例题2】下列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

  A、婚姻纠纷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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