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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第一章(5)

|0·2010-01-13 09:34:37浏览0 收藏0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例题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ABC

  【例题2】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答案】×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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