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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11)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四、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8项)

  3、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5年)

  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1)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D属于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注意: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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