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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8)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刑罚的种类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后者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例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刑罚种类的是( )。(2006年)

  A、拘役 B、罚款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B

  【例题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2007年)

  A、记过 B、罚款

  C、行政拘留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选项A属于行政处分,选项BCD属于行政处罚。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平等的主体)

  2、行政复议(不平等的主体)

  3、诉讼

  ①民事诉讼(平等的主体)

  ②行政诉讼(不平等的主体)

  三、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1】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2008年)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也不适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题答案为C.

  【例题2】下列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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