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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十九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关税的征收管理(P169)

  1、纳税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1)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2)未按期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解释】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与关税相同,因此在计算滞纳金时,三者的滞纳天数、滞纳金的比例相同。

  计算分析题

  【案例1】(2007年计算题,本题5分)

  某服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份从国外进口一批服装面料,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50万元,该批服装布料分别按5%和17%的税率向海关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该批服装布料当月加工成服装后全部在国内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支付运输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

  已知: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服装布料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公司当月销售服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1)该公司当月进口服装面料应缴纳的关税税额=50×5%=2.5(万元)

  该公司当月进口服装面料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50+50×5%)×17%=8.93(万元)

  (2)该公司支付运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7%=0.21(万元)

  该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93+0.21=9.14(万元)

  (3)该公司当月销售服装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该公司当月销售服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7-9.14=7.86(万元)

  【案例2】

  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一批用于生产的花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2)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

  (3)购置办公用电脑10台,单价20000元,售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

  (4)向某超市销售食品50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17000元(含增值税);销售果酱1000箱,取得销售收入93600元(含增值税)。

  (5)直接向消费者零售点心4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其中有两笔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共计306元。

  (6)将一栋旧房屋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收入500000元。该厂房账面原值为8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0元。

  已知:花生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公司的销售行为中有无违反税法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如果转让厂房业务在财务上单独核算,那么该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如需缴纳,请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

  =117000÷(1+17%)×17%+93600÷(1+17%)×17%+14040÷(1+17%)×17%=32640(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6500÷(1+13%)×13%+(2000×2)×13%=7020(元)

  应缴纳增值税

  =32640-7020=25620(元)

  (2)该公司在销售业务中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公司转让旧房应缴纳营业税

  =500000×5%=25000(元)

  【案例3】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130万元(其中包括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30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成交价格40万元(其中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货物进口后装配调试费用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

  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全部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己知: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案例2答案】

  (1)①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关税=150×40%=60(万元)

  进口消费税=(150+60)÷(1-30%)×30%=90(万元)

  进口增值税=(150+60+90)×17%=5l(万元)

  ②进口机器设备应纳的增值税

  关税:40×20%=8(万元)

  进口增值税:(40+8)×17%=8.16(万元)

  两项合计,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90万元,应纳增值税59.16万元。

  (2)①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额=[290+51.48/(1+17%)]×17%一51=5.78(万元)

  ②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290+51.48/(1+17%)]×30%一90=l0.20(万元)

  【解析1】在计算增值税时,只有进口散装化妆品(属于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以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进口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2】在计算消费税的抵扣时,生产(7800件)、销售(6800件)的比例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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