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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三章复习指导六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知识点对比表。

  1.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投资人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人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①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持续偿债责任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5年后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都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主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没有人和他“连带”,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个以上,他们互相之间是连带关系。

  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偿债责任
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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