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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级经济法考试第二章冲刺辅导(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七、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P61)

  八、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P59)

  九、会计档案销毁(P61)(重点)

  1、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十、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P62)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十一、单位内控制度(P63)(重点)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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