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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级经济法考试第一章冲刺辅导(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六、仲裁协议的效力(P20)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双方对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有争议的时候,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七、仲裁裁决(P21)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教材P21【例1一11】

  【解析】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l、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3、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八、行政复议范围。(P22/23)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用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P24)

  1、申请行政复议自知道之日起60天。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7)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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