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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P144)
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收的问题。因此,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释】如果“成品”(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主要原材料”(烟丝)也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在计算该“成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例题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化妆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石用于生产首饰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范围。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轮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费税。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