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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十八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P78)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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