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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十五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6、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注意二者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区别。

  7、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原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新《公司法》删掉了“记录员”。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10、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1、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1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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