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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十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募集设立( P65)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创立大会( P66)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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