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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会(P56)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1】所有的监事会均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解释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新《公司法》删掉了该项职权。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重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3人以上。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解释】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三)经理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因此,经理不再是必设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四)监事会
l、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与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重点)。
【解释】原《公司法》中不包括副经理。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相关链接】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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