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第一节 增值税
一、征收范围(P106)
1、视同销售(P109)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折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7),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释2】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视同销售。
【解释3】对于总分机构的货物移送(3),限于“非同一县市”。
【例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
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自建的厂房对外转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2)选项D应缴纳营业税。
【例题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视同销售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答案】C
【解析】(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