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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四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分公司

  (1)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有( )。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C、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注销登记。只有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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