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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三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公司的登记管理(P42)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曰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目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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