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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四)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例题】甲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购买住宅准备向银行贷款,张某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担保的最高额

  B、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方可实施

  C、张某不得参加表决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不包括张某)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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