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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十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6)

  【解释】二者的法律责任相同:其违法主体均包括单位和个人。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一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一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7)

  【解释】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一5万元的罚款。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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