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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十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重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P82)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P82)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P81)

  【解释】关于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特别是对出纳人员的兼职限制,多次出现在综合题中,要求考生必须掌握。

  【例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的工作有( )。(2007年)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

  D、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选项D,在《会计法》中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不选。

  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重点)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P83)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P84)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某国有企业会计科出纳员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应是( )。(2003年)

  A、该单位一般会计人员

  B、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C、该单位负责人

  D、当地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答案】B

  3、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P85)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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