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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六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政府会计监督(P65)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P6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解释】本考点曾在2001年、2003年的综合题中出现,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会计工作监督的监督对象(P65)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列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社会会计监督(P66)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P66)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与审计业务约定书(P67)

  1、业务范围: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2、审计业务约定书:(1)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2)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书面的,具有法定约束力。(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有权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P68)

  (三)审计报告的种类:5种(P68)

  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P70)

  1、会计责任: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2、审计责任: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关系:均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但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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