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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重整考点资料八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节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3、破产财产的分配

  (1)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注意单选题)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注意单选题)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2007年)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分配。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内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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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2007年)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特定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C是保证人,当A的破产程序终结以后,B只分回90万,对不足的90万元,应该由保证人C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相关链接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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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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