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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重整考点资料五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节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第九节 和解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五、重整与和解都可以避免破产清算,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重  整
和  解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
  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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