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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合资企业组织形式和机构复习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五、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答案】A

  2、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总结】组织机构的设置

  (1)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或者l一2名的监事。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

  3、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3)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

  (4)出资额转让事项。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2005年)

  A、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

  B、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任命企业总会计师

  D、讨论修改企业章程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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