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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复习资料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士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士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例题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 (2007年)

  A、建筑面积

  B、使用面积

  C、居住面积

  D、实际占用的土地的面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例题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之前,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案】×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十地使用税(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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