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节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己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贷款,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分别偿还60%,另外甲还欠D100万贷款,但D银行当时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D银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是债务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A企业到期清偿了60%的债务后,B银行不得再向其要求清偿剩余的40%。
【例题】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制度。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选项C不正确。
点击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考试在线模考
点击进入: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考试免费在线试听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