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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希望为广大考生的考试复习带来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四、抵销权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后,甲企业欠A100万元,同时A欠甲企业80万元。因此,A作为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之前行使抵销权,抵销后,A的破产债权为100―80=20(万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20万元,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丙企业与债务人甲企业之间也有合同的交易,丙企业欠甲企业30万元的货款,在破产受理后,丙不可以通过取得乙的20万元的债权,与甲进行债权债务的抵销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举例】A欠甲企业100万元,此时A已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而将一台旧设备作价120万元销售给甲企业,这种情况下,A不可以行使抵销权。除非这种情况发生在甲企业破产申请1年前。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