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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效力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希望为广大考生的考试复习带来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这里“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

  【例题】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以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管理人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B.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要求丙公司交还该货车

  C.丁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贷款30万元

  D.戊公司与甲公司协商,以一台设备充抵所欠的加工费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的效力。A选项中乙公司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B选项中丙公司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C选项中丁银行和D选项中戊公司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目”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于视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B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

  (2)自B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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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相关链接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相关链接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变更合同

  【答案】C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A、30日、30日

  B、30日、2个月

  C、2个月、30日

  D、2个月、2个月

  【答案】C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后,A拒绝支付货款,于是B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审结时,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这种情况下,甲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应该中止,当乙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A企业财产后,甲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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