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希望为广大考生的考试复习带来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由( )指定。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A
点击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考试在线模考
点击进入: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考试免费在线试听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