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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五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复习资料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提供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的题型应主要考虑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愿为大家考试提供最大的帮助,并祝考试顺利!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征收范围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判定标准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2007年)

  A.股份有限公司

  B.合伙企业

  C.联营企业

  D.出版社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ABD

  【解析】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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