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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六章资源税制度复习资料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学员更有效的备考09年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为您整理了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本节内容为:资源税法律制度。希望借此对学员的学习考试带来更好的帮助。并祝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顺利。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解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例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2007年)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答案】B

  【例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开采的天然原油

  D、生产的海盐原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税目所称的“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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