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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增值税销售额复习资料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解释1】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界定,其中的难点是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

  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项税额的折扣范围,即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此外,考生还需注意“进项转出”的问题:(1)纳税人发生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的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同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 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一)、销售包括一般销售、视同销售和特殊销售。

  销售额的确定分为:

  1、以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含价外收入);

  2、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平均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

  【例1】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例2】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将自产的一批新产品W牌针织服装200件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已知W牌针织服装尚未投放市场,没有同类服装销售价格;每件服装成本500元。计算该批服装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W牌针织服装200件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因W牌针织服装尚没有市场同类价格,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价格。

  该批服装增值税销售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200×500×(1+10%)=110 000(元)

  【解释】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在视同销售中,可能出现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例如企业将自制的月饼无偿赠送他人)。因此,税法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①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③组成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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