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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四)、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举例: 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 117/(1+17%)x17%-80 x17%
(3) 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举例:甲卷烟厂生产的铜一种型号卷烟每包10元,将这种型号的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则卷烟厂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销售额×17%=10/(1+17%)x17%
如果卷烟厂将特制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组成的计税价格)=成本×(1+10%)
【解释2】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甲企业将生产117万元的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其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
销项税额为:117/(1+17%)X 17%
进项税额为:80 X17%
【解释3】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7),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释4】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视同销售。
【解释5】对于总分机构的货物移送(3),限于“非同一县市”。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举例:甲是卷烟厂,将生产卷烟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卷烟厂将外购饼干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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