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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增值税征收复习资料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得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要交纳消费税,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举例:A企业委托B加工烟丝,委托方A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内容链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货物;2、进口货物;3、委托加工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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