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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董事监事行为禁止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关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年)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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