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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摊为生

  D.李某,现任某医院大夫,曾因谈恋爱受过刺激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举止怪异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赵某可以被选为董事;(2)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3)孙某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4)受过刺激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一回事,李某可以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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