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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外资并购出资比例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设立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六)审批与登记

  审批登记主要有四个步骤。

报送文件

股权并购报送10项;资产并购报送9
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领取批准证书

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登记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登记

  注意审批登记期限,容易出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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