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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选项B、C、D均属于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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