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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例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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