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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消费税委托加工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委托加工

  1、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

  不再征收消费税。

  【相关链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委托方)追

  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低扣

  税法规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解释】如果“成品”(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主要原材料”(烟丝)也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在计算该“成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例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化妆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石用于生产首饰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答案】ABD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轮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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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该厂生产一批汽车轮胎,其中一部分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另一部分用于本厂生产小汽车,自用部分的数量与对外销售部分的数量相等,质量相同。已知汽车轮胎适用3%的消费税税率。计算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该厂自产自用的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需缴纳汽车轮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只对对外销售部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8.5÷(1+17%)]×3%=1.5(万元)

  【例2】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58.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3万元。

  9月初,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50+5÷(1+17%)+58.5÷(1+17%)]×17%-(70+3×7%)=32.52(万元)

  该公司9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50+5÷(1+17%)]×5%+[58.5÷(1+17%)]×3%=29.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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