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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3)

|0·2009-11-30 09:09:18浏览0 收藏0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解释: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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