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8)

|0·2009-10-27 09:04:37浏览0 收藏0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刑罚的种类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后者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平等的主体)

  2、行政复议(不平等的主体)

  3、诉讼

  ①民事诉讼(平等的主体)

  ②行政诉讼(不平等的主体)

  三、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010年环球网校会计职称保过班辅导招生简章

    会计职称考点串讲(电子书)下载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辅导新增多种优惠套餐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