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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征税范围(注意选择题)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缴纳消费税。
(2)计税依据
有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法律规定的成本利润率。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
【例题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用途的应税消费品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用于留作自用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答案:ABC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但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
【例题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2年)
A、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
B、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C、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D、销售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超过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
答案:C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解释: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注意选择题):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2001年)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仍是委托方。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重点掌握内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解释1:公式中:材料成本为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为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
解释2: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委托方为纳税人。
【例题】A酒厂3月份委托B酒厂生产酒精30吨,一次性支付加工费9500元。已知A酒厂提供原料的成本为57000元,B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批酒精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 )元。(2005年)
A、50000 B、60000
C、70000 D、63333.331
答案:C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57000+9500)÷(1-5%)=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