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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3、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2、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3、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车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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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印花税税率
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情况。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2、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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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采用固定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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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2、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四、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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